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东宁市东方红灌区管理站与被告董士全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宁市东方红灌区管理站,董士全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814号原告:东宁市东方红灌区管理站,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迟海峰,男,系该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东方红灌区管理站收费员,住东宁市东宁镇。被告:董士全,男,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大肚川镇。原告东宁市东方红灌区管理站与被告董士全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宁市东方红灌区管理站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宁市东方红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宁市东方红灌区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