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晓亮和兰州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亮,兰州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53号原告王晓亮。委托代理人王伟,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亮诉被告兰州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亮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亮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晓亮负担,余款400元退回原告王晓亮。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