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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二爱与彭仝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爱,彭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王二爱,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仝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本院在执行王二爱申请执行彭仝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6)内012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123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