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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梅先与李怀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先,李怀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先,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怀甫,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梅先与被执行人李怀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49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李怀甫自愿于2017年1月27日前偿还原告李梅先人民币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李怀甫自收到本裁定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梅先支付人民币50000元;二、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李怀甫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君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段兵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