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英建与吴俊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建,吴俊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655号原告:陈英建,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达文,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系漳浦县佛昙镇后许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吴俊健,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英建与被告吴俊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英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英建与吴俊健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自行和解,陈英建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英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陈英建负担。审判员 柯志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建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