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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磊与X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XXX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547号原告:王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锦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磊与被告X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依法向被告XXX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尤江涛人民陪审员  孙 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人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