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田艳、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艳,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119号申请人:田艳,女,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80-8号。法定代表人:荣敦田,经理。本院审理申请人田艳诉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艳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淄博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其提供的担保物为财产保全担保人崔桂祥(370305197309244016)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闻韶南生活区3号楼1单元23层2307号房屋,产权证号:鲁(2016)淄博临淄区不动产权第0002186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崔桂祥(370305197309244016)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闻韶南生活区3号楼1单元23层2307号房屋,产权证号:鲁(2016)淄博临淄区不动产权第0002186号。二、将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康德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