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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秋艳等六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秋艳,何波,何锋,史晓丽,何五,陈二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7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公文。被执行人:梁秋艳,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波,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何锋,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晓丽,女,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系何锋之妻。被执行人:何五,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二妞,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系何五之妻。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以合审判员  原魁星审判员  米格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