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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471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省静静,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某,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审 判 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丁培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