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471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省静静,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某,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审 判 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丁培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