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与韩志刚、王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韩志刚,王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市府大路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817661014G。负责人:孟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晖,该支行员工。被告:韩志刚。被告:王点,身份证号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与被告韩志刚,王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韩志刚、王点提出本案涉嫌刑事诈骗,申请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及证据,该案可能存在犯罪线索,有经济犯罪嫌疑,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3.53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育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