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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邹有芬、刘彦陞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丽琼,邹有芬,刘彦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74号申请执行人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丽琼,女,被执行人邹有芬,女被执行人刘彦陞,男本院在执行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有芬、刘彦陞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从标已于2015年7月15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邹有芬、刘彦陞表示放弃继承,刘从标的财产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3号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从标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27执7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邹有芬、刘彦陞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杨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