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邹有芬、刘彦陞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丽琼,邹有芬,刘彦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74号申请执行人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丽琼,女,被执行人邹有芬,女被执行人刘彦陞,男本院在执行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有芬、刘彦陞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从标已于2015年7月15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邹有芬、刘彦陞表示放弃继承,刘从标的财产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3号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从标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27执7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邹有芬、刘彦陞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杨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