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安金海、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安金海,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刘翠平,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南沟村。被执行人:安金海,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无固定住所。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瑞赛商贸员工,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桥大道。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安金海、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1213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金海、李海涛在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安金海、李海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安金海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案尚有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41350元及后续产生利息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