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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顾某某,徐某1,徐2,徐3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727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妮,远闻(上海)律师是事务所律师。(特)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元春,远闻(上海)律师是事务所律师。(特)被告1:顾某某,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弄***号***室。被告2:徐某1,女,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3:徐2,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山阴路***弄***号。被告4:徐3,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顾某某、徐某1、徐2、徐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芳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被告徐某1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秋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由案外人曹峥嵘提供登记于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某1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秋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查封登记于曹峥嵘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燮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