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仕雄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仕雄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仕雄,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江西省永修县,现住永修县。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仕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赣04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仕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仕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仕雄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仕雄撤回上诉。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选奎审 判 员 江薇薇代理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采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