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凤斌与赵忠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斌,赵忠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755号原告张凤斌,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兴隆镇。被告赵忠革,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兴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斌与被告赵忠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凤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杨广新二0一七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欣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