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俞永方与任建、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方,任建,曹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370号原告:俞永方,男,1969年12月13日,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青,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曹敏,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永方与被告任建、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永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任建、曹敏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永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建、曹敏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婉璐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刻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刻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