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涛与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延林、张德明、李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325执161号被执行人刘延林,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赵涛与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延林、张德明、李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延林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延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蒲邦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