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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与被告陈佳忠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陈佳忠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236号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孙先利,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邓宏震,男,系桦南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佳忠,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西大村。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与被告陈佳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己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卢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宁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