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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玉国与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国,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4民初651号原告:郑玉国,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汉,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2451847G。法定代表人:覃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玉国与被告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坤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玉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坤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玉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35600元;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元月至2015年4月,原告受被告聘请,在被告处从事项目经理工作,月工资4500元。被告只支付了34000元的工资,拖欠原告工资35600元未支付。2017年2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郑玉国与被告星坤公司于2014年3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被告星坤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星坤公司对原告郑玉国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郑玉国受被告星坤公司聘请从事项目经理工作,被告星坤公司拖欠其工资35600元,有原告郑玉国与被告星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被告星坤公司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星坤公司应当支付所欠工资。故原告郑玉国要求被告支付356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郑玉国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原告郑玉国工资款35600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郑玉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被告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付洁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