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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新宏陶陶瓷商店与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新宏陶陶瓷商店,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170号之一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新宏陶陶瓷商店,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园乐园*号楼*号网点。经营者:韦秀芝,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法定代表人:郝雪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新宏陶陶瓷商店与被申请人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新宏陶陶瓷商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现存于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保金29万元予以停止支付。经审查,本院认为:吉林市船营区新宏陶陶瓷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支付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保金29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靳学堂代理审判员  孙复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