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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7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坤与上海网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敏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上海网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敏君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7019号原告张坤,男,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网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汪东春。被告侯敏君,女,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与被告上海网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敏君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毛晓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蒯本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