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桂生与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生,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宋桂生,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桂生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