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恕良、刘燕中与娄星区人民政府长青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恕良,刘燕中,娄星区人民政府长青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1302行初57号 原告周恕良,男,汉族,1948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刘燕中,女,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其他原告名单附后)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苏仪,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星区人民政府长青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彭海燕,该办事处行政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恕良、刘燕中等21人诉被告娄星区人民政府长青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恕良、刘燕中等21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恕良、刘燕中等21人撤回对被告娄星区人民政府长青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恕良、刘燕中等21人负担。 审 判 长 龙伟林 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 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慧 附原告名单: 原告姓名 身份证号码 周恕良 432503194805269151 刘燕中 432503196509121266 付举斌 432501195608120018 刘水保 432501197109100097 陈敏利 432501195704100017 张德意 432503197509144022 刘明武 432502194911225412 曾文武 432501196910291058 王斌 43250319660127912X 李永红 432503196605019122 曾建国 430521195611079451 李卫平 432502197110080069 肖建辉 432503196304159324 章艳艳 432501195902091027 刘仁和 432503193808070012 谢寄平 432501197501100059 朱新红 432522197807187304 张艳青 432502196712020026 XX丹 432502197909130020 肖卫军 43250319700110915X 成细中 432501194706090524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