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蒋晓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马荣,蒋晓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4251号原告杨马荣,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贺洋,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晓民,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马荣诉被告蒋晓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马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马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马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杨马荣负担。审判员 刘 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茅海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