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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向延海与爱普科斯电子元器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延海,爱普科斯电子元器件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1303号原告:向延海,男,土家族,1967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裕,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锋,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普科斯电子元器件(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法定代表人:Dr.NorbertHess。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思侬,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英,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向延海与被告爱普科斯电子元器件(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科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向延海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泽裕、被告爱普科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蔡思侬、王宝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延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爱普科斯公司向向延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875.3元(4387.53元/月×5个月×2倍=43875.3元)。事实和理由:向延海于2012年2月20日进入爱普科斯公司工作,任多技能工人一职,工资为1960元/月,工作时间为5天8小时,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8年2月19日止。2016年2月,清洁阿姨对向延海说她在清洁过程中发现仓库外的垃圾桶内有丢弃的铜线、锡线等东西,可能可以去卖废品,如果要就去捡,向延海就跑去路边垃圾桶捡了。由于数量少,向延海就将捡到的东西丢在路边绿化带内。2016年6月,向延海在垃圾桶内又发现有一圈锡线,便又捡起之后丢在路边绿化带。2016年10月,向延海发现垃圾桶内有废弃的电线,于是捡了之后,去之前丢弃位置拿回之前捡的垃圾,准备拿回宿舍有时间拿去卖,结果去到宿舍门口就被厂里的保安抓住并报警。向延海及单位的人一起到洪湾派出所做了笔录,做完笔录后派出所的人就让向延海离开。2016年10月12日,爱普科斯公司就向向延海发出通知,以向延海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向延海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向延海多次找到爱普科斯公司,要求说清楚到底是以什么理由解聘向延海,是不是规章制度里有规定不准员工捡垃圾,但爱普科斯公司一直给不出正当的理由,直接就把向延海解聘了。向延海认为,爱普科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向延海支付赔偿金。经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了向延海的仲裁请求。向延海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延海认为,既然爱普科斯公司是以向延海盗窃为由解除了向延海的劳动合同,就应当由爱普科斯公司就向延海盗窃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不能因为向延海捡到锡线就认定为向延海是盗窃。况且爱普科斯公司工厂内有大量摄像头,如果向延海真的盗窃了爱普科斯公司的东西,爱普科斯公司是能够并且可以拿出证据加以证明的。如果爱普科斯公司无法证明向延海盗窃,则爱普科斯公司解除与向延海之间的劳动合同即属于违法解除,应当由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为维护向延海的合同权益,提起诉讼。向延海提供的证据有: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银行流水。爱普科斯公司答辩称,向延海于2012年2月20日入职爱普科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工人,约定工资为1350元/月。2016年10月3日7:30左右,向延海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盗取公司的焊锡线4公斤及废电线5卷,被厂区保安当场发现后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当日也报警处理。经工会同意,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决定以严重违规为由解除与向延海的劳动关系,向延海与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和工资结算手续。鉴于以上事实,向延海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的理由如下:一、实体上,向延海存在偷窃公司财物的严重违规行为。1.涉案焊锡丝和废电线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焊锡丝和废电线在厂区范围内,属于公司所有物,不应视为遗弃物品,向延海不应随意取走。2.价值性。焊锡丝是完整未开封的产品,每公斤价值106.75元,不可能作为废品或垃圾出现在垃圾桶里,根据正常人理解,该完整焊锡丝并非废品或垃圾。废电线属于金属,具有废品出售价值。公司与某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项合同,由专门的公司负责此类废品回收,对于此事,向延海亦是知晓的,所以向延海才在取走焊锡丝和废电线后前往回收站出售。另外,公司对废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由专人收集后统一交给废品回收公司,故并不存在将贵金属的废品放在垃圾桶一说。虽然向延海辩称是在垃圾桶捡的,但向延海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垃圾桶捡的,因此该辩解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说,即使是“捡的”,但是向延海明知这些焊锡线及废电线具有价值,尤其焊锡线属于贵金属,具有高额市场价值,而且明显是未开封的原装产品,并非所谓的废旧垃圾,向延海理应知道不是废品而不应有取走的主观意思。3.非法占有、秘密取得。首先,向延海自认在工作中不能接触到焊锡丝和废电线,其工作岗位是多技能工人,主要从事化学品二次回收及一楼车间打包装工作。其所在的工作区域并无焊锡丝及废电线,若想要接触到上述物品,其需要特意到其他工作区域取得。可见其辩解说在垃圾桶捡到是不实陈述。其次,厂区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任何人进出厂区都需要经过检查。向延海明知焊锡丝及废电线不能带出厂区,故正如其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其三次将焊锡丝及废电线藏在绿化带内,目的就是为了偷偷将焊锡丝及废电线带出厂区。再次,向延海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将公司的财物拿到废品回收站卖钱,是想占为己有,而非为了公司的利益或受公司的委托。盗窃不同于盗窃罪,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即为盗窃。仲裁庭审中,向延海自认其想将完整未开封的焊锡丝和废电线携带出厂贩卖,证明向延海主观上是明知其所携带的焊锡丝和废电线具备价值,明知在无放行条的情况下不能带出公司,所以向延海决定采取私自扔出绿化带的方式将该焊锡丝和废电线运送出厂,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并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二、程序上,公司明确规定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同时,公司解雇向延海的行为经工会同意后作出,故公司属于合法解雇。《纪律制度》第5.3.4(5)条规定“有侵占、偷窃、贪污公司/他人财物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处理”。另外,《员工手册》第11.3.3(5)条亦有上述规定。同时,公司已将解雇向延海的理由通知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公司通知向延海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员工有自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自觉接受用人单位正当的管理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向延海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当场被抓,却拒不接受教育,影响恶劣,若不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形同虚设,公司有过万员工,日后若其他员工效仿其偷盗公司财物,将给公司带来无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公司根据《纪律制度》第5.3.4(5)条规定,经查明事实,认定向延海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向延海的劳动关系,是行使企业用工管理权,合法合理。三、向延海自愿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接受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补偿的处分、无异议,属于向延海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诚信原则,理应遵守,请法院驳回向延海的诉讼请求。向延海自知其违纪行为已经严重违规,遂在《离职交接/结算清单》上明确承诺放弃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相关的索赔、仲裁或诉讼之权利,不再向公司索要任何款项,即放弃向公司主张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本案中,向延海未能证明其在《离职交接/结算清单》放弃与公司相关的劳动关系索赔、仲裁的权利的承诺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形下所签署,不存在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该放弃权利的承诺有效。综上所述,向延海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向延海的诉讼请求,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培养劳动者端正的工作态度,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爱普科斯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劳动合同书,职位描述,报警回执,事情经过(马超),被盗财物的照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申请表,离职交接/结算清单,采购清单,废品回收合同,废弃物处理(2015年版),废弃物处理(2017年版),《废弃物处理》公示的官网截图,放置废弃物的铁桶及配件箱照片,出入管理制度,《出入管理制度》公示的官网截图,纪律制度,《纪律制度》内容工会沟通反馈表,《纪律制度》公示照片,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内容工会讨论会议签到表,关于《员工手册》(第二版)草案讨论协商的会议记录,员工手册2013版公示照片,珠劳人仲案字(2016)1398号仲裁裁决书,珠劳人仲案字(2016)1398号庭审笔录节选。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向延海于2012年2月20日进入爱普科斯公司工作。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8年2月19日止,向延海任多技能工人一职,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1560元等内容。向延海主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387.53元,爱普科斯公司对此予以认可。2016年10月3日,向延海携带一个袋子装有4公斤焊锡丝和5卷废电线走出厂区,在回到宿舍楼下时,被爱普科斯公司保安马超等抓获,爱普科斯公司随后报警,向延海在派出所作笔录。向延海称是收购站的人员发现后向爱普科斯公司保安举报;爱普科斯公司称是休息保安发现后报告给值班保安,由值班保安抓获。爱普科斯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向延海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与向延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向延海于10月27日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结算工资。向延海办完离职手续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在爱普科斯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申请表》中,认为向延海违反公司规定5.3.4(5)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在该表中的意见为“无意见”。爱普科斯公司的《工作指导书(A)》第5.3.2.4规定“如需携带物品(含废品)出厂,员工应通过公司内部网的出厂控制系统提交申请……”;第5.3.2.5规定“非正常工作时间部门须带出物品,由部门现场负责人到保安室办理相关手续(参见6.9),经本部门经理及保安队长确认后方可带出公司”;5.3.4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指违反基本职责、道德规范,与企业文化抵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有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处理。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做出赔偿。……有侵占、偷窃、贪污公司/他人财物者……”。《行为规范和违纪处罚制度》第11.3.3也有相同规定。向延海就本案纠纷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向延海的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向延海与爱普科斯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共同为实现用人单位的目的提供劳动,在对外关系中与用人单位是一体的。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享有管理权,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自主安排劳动者的具体工作,指引、培训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状态,并对劳动者有无违规及是否称职作出评价、判断等。劳动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权利。在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其对劳动者享有管理权,并清楚地知道对劳动者的要求,及劳动者所应当具备的劳动能力、素质、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也最直接地了解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具体表现,通过现场及其他劳动者的见闻觉知等方式作出认定,故对劳动者工作中的事实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合理的认定程序作出,不属法院直接认定的事实。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对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违规、不胜任工作等事实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适当性、公平性等进行审查,根据双方的证据对抗关系等进行判断,对用人单位认定事实及处理行为依法进行裁决,因此法院并不是对劳动者的行为作出事实认定的直接主体。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向延海于2016年10月3日携带4公斤焊锡丝和5卷废电线出厂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继而爱普科斯公司以该事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是否成立。对此分析如下:一、从图片看,焊锡丝并非废弃物,而通常情况下,即使废弃的金属也具有一定废品回收价值,因此向延海称是在垃圾桶捡的,不符合常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由清洁阿姨告诉他有废品,如果清洁阿姨发现废品为什么自己不捡呢?二、向延海称将东西丢在路边绿化带内,如果该金属是爱普科斯公司允许自由捡取的废品,向延海完全可以自由收藏,而丢在路边绿化带内显然是一种规避检查的行为,即向延海对该“废品”是不能自由带出厂区是清楚的;三、即使按向延海陈述案发是因为收废品的人的举报,也说明作为一个普通的人也可以判断出向延海携带的东西具有“盗窃”性质,故而举报;四、爱普科斯公司发现向延海携带焊锡丝和废电线后,即报警,为一种严肃审慎的处理方式,而非简单认定;五、爱普科斯公司对向延海的“盗窃”认定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作出的认定,并非刑事责任的证据证明力要求,向延海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其携带的焊锡丝、废电线是爱普科斯公司的抛弃物,爱普科斯公司认定向延海的行为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盗窃”并无不妥;六、爱普科斯公司在认定事实和形成处理意见过程中,有保安马超的《事情经过》报告、报警事实、照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申请表》中多部门的意见(申请人、主管,部门经理、厂房设施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业安全部、人力资源部经理、管理层、工会),足以相信该事实的发生;七、全体劳动者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共同的职业道德及劳动纪律,以维护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而工会即是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自治组织,工会完全有能力判断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所认定的事实及处罚行为是否有违法、违规、适当、不公平等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处理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出纠正,相反对于劳动者个体违反自治组织整体利益的行为,工会应当谴责、纠正,向延海所在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申请表》中的意见是“无意见”。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爱普科斯公司认定向延海携带焊锡丝和废电线出厂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无不妥。向延海认为爱普科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关系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不论从社会关系、劳动关系还是个体的存在,都应当遵守该原则,是需要我们共同构建和细心呵护的。我们在工作、生活中,难免走得磕磕碰碰,这都是暂时的,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是否在路上丢失了我们与生俱来的善良品质和人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向延海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向延海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多 超蓝玉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