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5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辉与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877号原告:赵辉,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辉对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