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兵与宋正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宋正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393号原告刘兵,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宋正云,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诉被告宋正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宋正云已给付合同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正云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宋正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兵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薛芙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