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85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田长贵、邹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田长贵,邹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8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1168C,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xxx。负责人:李冬明,姜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该行职员。被告:田长贵。被告:邹红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田长贵、邹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计1057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曹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孙佳乐书 记 员 夏清华附录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