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某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又名贾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淮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变更���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某在淮阳县城关镇孔湾村东侧龙湖湿地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粘网非法捕捉鸟类34只,其中1只为乌鸫,33只为山斑鸠,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山斑鸠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三有”动物)。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人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人宋某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淮阳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明、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淮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贾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作案工具捕鸟网两贴、竹竿4根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淑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恒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