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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福州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930号原告:福州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256号航兴花园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173772784。法定代表人张育英,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翁剑樵,男,194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州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沈康,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州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艺端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