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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祝贺装饰材料店与被告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市宝丰市场祝贺装饰材料店,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295号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祝贺装饰材料店,所在地新疆哈密市宝丰市场*栋*****号。经营者:陆东莲,女,1969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八一路新禧花园。法定代表人:阮苗苗。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祝贺装饰材料店与被告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祝贺装饰材料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祝贺装饰材料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哈密市宝丰市场祝贺装饰材料店负担。审 判 长  王圣佳代理审判员  田玉洁人民陪审员  王金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