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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谷铎与被告赵文典、高淑伟、马玉红、张明坤、郭树立、宋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铎,赵文典,高淑伟,马玉红,张明坤,郭树立,宋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425号原告:谷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赵文典,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高淑伟,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马玉红,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明坤,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郭树立,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宋廷利,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谷铎与被告赵文典、高淑伟、马玉红、张明坤、郭树立、宋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海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6257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23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用期约定为一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淑伟、马玉红、张明坤、郭树立、宋廷利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富家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8.6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晓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