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杨桂玲、吕茜茜、平顶山市神凤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杨桂玲,吕茜茜,平顶山市神凤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责人王永军,行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玲,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桂玲,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茜茜,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神凤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正,经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杨桂玲、吕茜茜、平顶山市神凤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湛民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杨桂玲、吕茜茜、平顶山市神凤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神凤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东安路路东塑钢门窗厂第11幢1层东数第6间房屋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二、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路东权证号为平国用(2007)字第SW-0XX号的土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路东权证号为平国用(2007)字第SW-01X号的土地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