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涞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柯贤银等人与保定市金石钛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贤银,陈少平,林克金,汤小平,熊同万,周明伟,陈锡清,陈宏中,谢庆平,保定金石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涞执字第91-7号申请人柯贤银,男,汉族,1963年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人陈少平,男,汉族,1966年生,住湖北省竹山县。申请人林克金,男,汉族,1957年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人汤小平,女,汉族,1964年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人熊同万,男,汉族,1972年生,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人周明伟,男,汉族,1971年生,住湖北省竹山县。申请人陈锡清,男,汉族,1957年生,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申请人陈宏中,男,汉族,1970年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人谢庆平,男,汉族,1968年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保定金石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柯贤银、陈少平、林克金、汤小平、熊同万、周明伟、陈锡清、谢庆平、陈宏中与保定金石钛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九案中,被执行人保定金石钛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0)涞民初字第99、100、101、102、103、104、159、160、1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保定金石钛业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保定金石钛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账号的存款只收不付至6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倪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尹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