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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楼笑阳、吴美丹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笑阳,吴美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笑阳,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美丹,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现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楼笑阳因与被上诉人吴美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笑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笑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