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州朗星饲料有限公司与苏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朗星饲料有限公司,苏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614号原告:广州朗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下石燕九社五巷2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597231-8。法定代表人:陈立剑,该公司经理。被告:苏洪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朗星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朗星饲料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洪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朗星饲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苏洪强自行和解解决纠纷,提出对被告苏洪强的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朗星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广州朗星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伍 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