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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杰与杨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杨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438号原告:黄杰,现住白城市。被告:杨秀兰,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黄杰诉杨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自负。审 判 长  XX超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人民陪审员  陈得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