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杰与杨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杨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438号原告:黄杰,现住白城市。被告:杨秀兰,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黄杰诉杨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自负。审 判 长 XX超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人民陪审员 陈得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