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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桂琼、肖小兰、肖杰、肖秀梅、肖春梅、肖雪梅与四川省德阳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罗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琼,肖小兰,肖杰,肖秀梅,肖春梅,肖雪梅,四川省德阳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罗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246号原告:陈桂琼,女,四川省罗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李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小兰,女,四川省罗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李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杰,男,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李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秀梅,女,四川省罗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李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春梅,女,四川省罗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李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雪梅,女,四川省罗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李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德阳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罗江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琼、肖小兰、肖杰、肖秀梅、肖春梅、肖雪梅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罗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琼、肖小兰、肖杰、肖秀梅、肖春梅、肖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桂琼、肖小兰、肖杰、肖秀梅、肖春梅、肖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陈桂琼、肖小兰、肖杰、肖秀梅、肖春梅、肖雪梅全部承担。审判员  谢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