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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袁海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海棠,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月27日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海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陈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海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袁海棠趁被害人蔡某外出之际,进入开封市鼓楼区刘寺村82号蔡某的家里,将蔡某放在卧室内上衣兜里的4000元现金偷走,后蔡某借袁海棠钱,袁海棠借给蔡某3000元。案发后,袁海棠赔偿蔡某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海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无前科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破案报告、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海棠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海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海棠案发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海棠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海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8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云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翟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