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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光斌、曹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曹光斌,曹成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110号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洪。被告:曹光斌,住山东省费县。被告:曹成喜,住山东省费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光斌、曹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凤梦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