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光斌、曹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曹光斌,曹成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110号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洪。被告:曹光斌,住山东省费县。被告:曹成喜,住山东省费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光斌、曹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吉林敖东林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凤梦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