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执异5号申请人(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代表人李小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侠,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代表人李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尚未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亦未立案受理该执行案件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但本院并未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其申请撤回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隆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