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金元、刘华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元,刘华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元,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利,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上诉人陈金元因与被上诉人刘华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204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金元虽提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金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永森审判员 朱亚君审判员 赵保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桂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