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何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何茂清,徐水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凤凰西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1463305P。法定代表人姚文涛,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何茂清,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徐水仙,女,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上饶中银富登村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茂清、徐水仙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2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茂清、徐水仙应支付申请人上饶中银富登村银行有限公司案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交纳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何茂清、徐水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胜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钟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