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穆建东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穆建东,中山市南头镇联毅塑料包装厂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5月17日变更登记前企业名称为广东星立方厨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区月桂西路8号。法定代理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林,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霜,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建东,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联毅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区月桂西路**号。投资人:印珊珊,该厂厂长。上诉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建东、中山市南头镇联毅塑料包装厂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穆建东、中山市南头镇联毅塑料包装厂已当庭向上诉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表达歉意,涉案纠纷已经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梁以劲代理审判员 蔡惠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静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