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乔占利、王春莲等与徐伟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占利,王春莲,乔素红,徐伟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502号原告:乔占利,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南县。原告:王春莲,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南县。原告:乔素红,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徐伟浩,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乔占利、王春莲、乔素红诉徐伟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占利、王春莲、乔素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占利、王春莲、乔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晓明人民陪审员 项海云人民陪审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