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唐光明与薛飞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明,薛飞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1074号原告:唐光明,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薛飞虎,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原告唐光明诉被告薛飞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光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唐光明负担。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卢嘉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