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琦与廖碧霞、林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廖碧霞,林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038号原告:张琦,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廖碧霞,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林宏建,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张琦与被告廖碧霞、林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张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廖碧霞、林宏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琦撤回对廖碧霞、林宏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计723元,由张琦负担。审 判 长 林光辉人民陪审员 肖育京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