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行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郭锋因诉甘肃省粮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锋。再审申请人郭锋因诉甘肃省粮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5)城法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兰法行终字第021号行政裁定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兰法行申字第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郭锋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错误,甘肃省粮食局应当对其及其父亲的迫害作出答复,其已��访长达几十年,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现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郭锋起诉甘肃省粮食局陇西中转储备库劳动争议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3)定中民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其劳动争议事项已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郭锋若认为甘肃省粮食局陇西中转储备库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甘肃省粮食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依法处罚甘肃省粮食局的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一、二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另郭锋向本院提交的申诉状的落款时间为2007年5月29日,郭锋称多年来一直通过法院信访反映诉求,坚持此时间作为提出申诉的时间。综上,郭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任少鹏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中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