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节能建筑材料厂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张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绿园区节能建筑材料厂,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张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508号原告:长春市绿园区节能建筑材料厂。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张淑珍,厂长。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铁塔路1900号。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大街2552号510室。负责人:徐世辉,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建波,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于天乐,吉林罡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绿园区节能建筑材料厂与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张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绿园区节能建筑材料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绿园区节能建筑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绿园区节能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为2037元,由原告长春市绿园区节能建筑材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