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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高艳梅与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广文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梅,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文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220号原告:高艳梅。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龙。被告:谢文广。原告高艳梅与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谢文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高艳梅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高艳梅负担。审判员  邓博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 健 来源: